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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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要求处理的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关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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