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后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华侨回国定居的规定办理回国定居证明,并在抵达目的地后三十日内凭回国定居证明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要求工作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在本市重新就业的,在退回养老保险金后,其出境前和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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