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将子女送养给其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华侨,经查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被收养人同意,确为接受境外华侨产业和照顾生活的,公证机关应当为其出具收养公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