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在职的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在其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本人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办理退保手续的,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的手续。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养老金、退职金以及生活补贴,与境内原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