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作出损害其权益的规定;不得在其取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前,强令其办理停职、停薪、退职、辞职、退学、停学或者腾退住房;不得自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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