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或者兄弟姐妹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未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对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