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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