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