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市、区侨务部门是侨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规定实施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侨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侨务工作; (四)开展侨务宣传、教育工作和海外侨胞的联谊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归侨及其子女的工作; (六)扶持归侨、侨眷兴办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侨资、技术、人才和设备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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