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进行活动,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归侨、侨眷有权依法申请成立其他社团,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依法成立的归侨、侨眷社会团体拥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损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