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市、区侨务部门确认。 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持有能证明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由市、区侨务部门审核发证。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应当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审核认定。 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但是其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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