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