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归侨、侨眷为兴办公益事业捐赠的款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所兴办项目的名称、用途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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