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