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非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