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教师的申诉请求。 教育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对教师的申诉作出的答复与处理,应当将结果告知申诉教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