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市、区教育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受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请求,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应当同时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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