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为特区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