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为特区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