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为教师、教育教学科研人员学习、进修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