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部门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其教学实绩。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受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