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下列事项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一)教师职务的聘任或者解聘; (二)教师的培训; (三)学年度考核结果; (四)教师的奖惩;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有关教师管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