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教师认为当地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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