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教师认为当地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