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适用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