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