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在特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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