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市、区教育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对有关教师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