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教育部门是深圳市教师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教育部门按照权限管理本辖区内的教师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与教师有关的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