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集中学习、生活、娱乐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且应当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生产或者销售的儿童玩具和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