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期满或者接受工读教育结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刑满释放的,司法机关和家庭、学校、社会有关方面应当相互配合,做好帮教、安置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