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未满法定责任年龄而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决定送工读教育机构接受矫治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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