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办好特殊教育,使残疾未成年人接受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得到康复医疗服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办好社会福利中心,保障其收养的儿童健康成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