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劳动岗位和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应当实行单独造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