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室活动。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等场所。 本条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入场者是否属未成年人的,应当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