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不得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止未成年人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