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不得吸烟。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其他场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