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心理和生理上的关心、指导和教育,引导他们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 司法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