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现未成年学生有逃学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同对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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