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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