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独居; (二)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深夜在外游荡; (三)在无安全监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单独留在屋内或者户外; (四)不得提供机动车辆给未成年人驾驶; (五)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超过二十四小时下落不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未成年人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社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