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