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共青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组织和引导接受完义务教育、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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