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共青团组织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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