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实行价格优惠开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