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工会、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成年公民,有责任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