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制止未成年的学生参与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和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制止和打击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