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