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