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其监护人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