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