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